锅炉制造资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资质、阀门制造资质、无缝钢管制造资质、焊接钢制管制造资质、密封件制造资质、阀门铸件制造资质、电梯制造资质、乘客电梯制造资质、货载电梯制造资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起重机械制造资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塔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升降机制造资质、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升降平台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特定种类设备资质。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检验判定的结论、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