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台州市椒江民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台州市椒江民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0台扶梯和5台客梯的维护保养工作。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郭某某在未对台州市椒江民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0台扶梯(设备识别码分别为:JT063737、JT063738、JT063685、JT063686、JT063741、JT063742、JT063687、JT063688、JT063739、JT063740)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项目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其与另外一名未到场的维保人员叶某某的手机账号对上述10台扶梯扫码签到签退进行虚假维保,相关维保记录已上传至浙江特种设备在线。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