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进行修订。国内起重机械企业和专家参考其他几个国家对于起重机械监管情况,此次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此次修订取消了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此次修订将电站桥式起重机等8个品种设备结构、配置基本一致的类型分别进行了合并;将轻小型起重机械中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作为整机的部件(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监管;对架桥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了重新归类;将机械式停车设备、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分别合并为一个品种。另外电梯部分也根据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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