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特种设施安全法共七章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设施安全法突出了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定种类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定种类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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